旅游安全提示
发布时间:2017-03-28 11:52:57  访问量:3950  字体+ | 字体-

旅游安全提示


近年来,一些“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保健品推销商”,在没有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打着“AA制、非营利、成本价旅游或免费旅游”的幌子,通过网站、微信、微博、QQ群组织、招揽市民外出旅游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并对旅游行业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因此,市文物旅游局向广大市民提出如下警示:
      1、涉嫌违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户外运动、自驾游俱乐部、保健品推销商等通过社交网络媒体组织旅游活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不签合同容易引发纠纷。旅行社接待游客出行必须签订合同,对旅游行程进行详实约定,旅游合同是判断纠纷违约方及违约责任程度的主要依据。而这些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等组织活动在出游前一般是微信或者网上报名召集,不会和参与者签订书面协议合同,没有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安全或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和纠纷难以判断违约方责任,而且组织者常会推卸责任。“群旅游”这类旅游组织者具有无形性,他们既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也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属于个人达成的约定,因为缺乏监管,所以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所雇用车辆大都无资质,且常有夜间行车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发生;同时,“群旅游”组织出游的付款方式,有些通过现金支付,也有些通过网上预付和银行转账,没有发票、保险,也不签合同,貌似AA制,实则为赢利,发起人只是一个网名,人都很难找到,如果出现纠纷或损害事故,出游者很难举证维权。
    3、旅游纠纷得不到保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须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旅行社责任保险,分别用于游客权益损害赔偿、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和游客的损失赔偿。户外运动、自驾游俱乐部、保健品推销商因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因此无法纳入旅游保障机制范围,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市民与户外运动、自驾游俱乐部、保健品推销商之间的纠纷无法受理。
    4、选择有资质旅行社出游。旅游者在出游时一定要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查看旅行社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而户外运动、自驾游俱乐部等均不具有合法的旅游资质,与旅行社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不具备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能力,更不能为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的人身财产提供保障。因此提醒广大旅游者,请谨慎选择“户外群”出游,不要参与个人或无资质单位提供的旅游活动。

5、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户外、自驾游俱乐部”等涉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屡屡发生,既干扰了旅游市场秩序,亦损害了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对旅游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的现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大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力度,保障旅游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市旅游质检、执法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联合执法,坚决遏制旅游市场乱象,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确保旅游市场秩序安全、有序。

渭南市旅游统一投诉平台电话:0913—210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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