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严格审慎微博、微信发布内容,防止不良信息干扰,建立舆情引导机制,规范管理网络舆论,树立良好的城乡建设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微博、微信重点是面向社会发布城建信息,通过互动,形成信息互通、问题收集、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四条 本细则作为全局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及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归口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微博、微信管理员为工作联系人,负责资料搜集,督促各科室以及相关下属单位及时递交汇总、核稿、回复新信息,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微博、微信管理员负责全局政务微博、微信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
第六条 政务微博、微信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各部门(单位)分别负责所属范围内的信息提供,定期对所分工职能进行拟稿组稿、资料(图片)编辑、报送办理回复等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局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内容的计划、搜集、整理和编辑工作,并定期向局领导报送。
第九条 我局政务微博名为“渭南旅游局”,微信名为渭你而来。各科室(下属单位)要积极收听重点加以关注,随时向外界发布局动态。
第十条 微博、微信组稿时内容应简洁凝练,文字表达要清晰,力求图文并茂。各县市区及各科室(下属单位)每月报送微博、微信条数应不少于1条,全年不少于12条。
第十一条 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和不良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各种业务宣传、重要事项公布、行业动态发布。
(二)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三)由各县市区及各科室(下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四)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各科室(下属单位)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公开性。要注意信息能否公开发布,对于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程序
(一)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由各县市区及各科室(下属单位)的信息员收集整理信息并提出发布申请,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二)各县市区及各科室(下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信息发布计划,常规信息由各县市区及各科室(下属单位)提前一周提出发布需求;重要且紧急信息,需要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发布需求。
(三)审核通过的信息内容,由微博管理员统一操作发布。
第十七条 当有听众(粉丝)诉求留言时,内容涉及相关职能各县市区及各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相应职能各县市区及各科室(下属单位)应及时给予办理。答复内容由单位负责人把关后方可报送微博、微信管理员。如不能及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十八条 任何人未经局分管领导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微博、微信资料。
第十九条 政务微博、微信访问密码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不得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私自泄露。
第二十条 为了鼓励各县市区及各科室(下属单位)重视该工作,使我局政务微博、微信能充分发挥作用,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各县市区及各科室(下属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工作重点,提高知名度、美誉度,促进业务发展的。
(二)对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被采纳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给予批评:
(一)对信息维护工作重视不够,虽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职责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经多次督促仍不及时改进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