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局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招投标管理等。
第四条 局机关所有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局直属各单位预算经费由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和财政拨款进度,直接逐月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包括:市本级专项业务经费支出、上级专项业务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 收入由局财务室集中统一管理,严禁自收自支或隐瞒收支。
第十四条 规范各类票据的购、领、核、销手续,使用票据必须符合财政、税务部门的要求,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单位房屋出租等)。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预算过程中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预算、决算、设备购置、建设项目、大型维修等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重大财务活动,必须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如需采购的严格按照局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坚决禁止挪作它用,按项目和程序凭合同或协议支付。
第十八条 凡购买器材、办公设备等由购买科室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局长批准后,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党政办公室协同主办科室共同采购。财务室凭合同书或购货协议办理财务借款、付款及货物验收入库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制度
(一)因公出差不予借款,出差人须使用公务卡结算,返回后按程序报销。
(二)特殊业务活动确需借款,借款人申请借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单”,并注明借款事由或用途、借款金额以及付款方式。
(三)借款人完成借款申请单三级审批(科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局长)后,持借款申请单到局财务室借款,未完成审批手续的不予借款。
(四)借款人事宜办结后,要及时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上次借款未结清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特殊情况要主动说明缘由。
(五)非本单位正式人员不得在财务室借款。
第二十条 报销制度
(一)日常性支出票据
经办人须在规范的报销凭证汇总单上注明事由,在原始票据上签名,并附上相应审批单、公函、通知、相关的文件、收货单、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和结算清单等原始附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还须附上POS机银联小票。
经办人将相关票据按规定粘贴后,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每周一或周五到财务室进行会计审核。审核合格后,经办人送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局长审签。于每周一上午交财务室核验后,才能履行支付手续。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印章、填制人姓名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不予审核、报账。
(二)重大经济活动、专项支出、非日常性支出票据
重大经济活动、专项支出、非日常性支出票据由科室经办人员以报告形式专题报分管局长签字后,由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如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1、公务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零星接待费和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3、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单位职工必须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用现金完成交易。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全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特作如下规定:
(一)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财务部门统一登记,各科室管理使用,实行“谁用谁管、管用结合”的原则。各科室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负责其使用和完好。
(二)新增、调拨、报废清查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坚持原则,照章办理,不谋私利,清正廉洁。
(三)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到人;机关科室有使用权、管理权,但不得擅自转让、外借、出售,确需外借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管理。
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由机关工会在限额内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主要用于:逢年过节慰问品发放,会员生日慰问,会员住院看望,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职工文体活动费用的开支及职工教育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
机关工会活动提供的各种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厅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厅级单项待遇)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000元。厅级及以下退休干部每人每年600元。
(二)经费使用。由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部门在限额内使用管理。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考察、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贺、丧事吊唁等方面。离退休人员活动提供的各种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费用管理。机关支部等经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五条 报账要求。当月的公务支出,必须在下月20日前报账(因休假、出差、培训等原因顺延),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账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超过12个月的,一律不予受理。报账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第二十六条 票据审核。财务室按照资金使用项目认真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各科室、各分管领导要对所报销事项负具体责任,不得强行要求报销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有异议的请示主管财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 各项经费支出的凭证(单据)务必要齐全,并由经办人、科室领导、局分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由局长审签,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财务人员要认真做好财务保密工作,并妥善保管各种账簿、表册、凭证,未经批准,非财务人员不得随意调阅财务档案。
第八章 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