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演出市场“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为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原文化部出台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17年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细则》的实施,为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细则》修订,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有关规定进行衔接,明确了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调减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进行衔接,对于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处罚措施由“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调整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调轻了对该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
新《细则》明确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从严格准入、优化服务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方面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为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政策解读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细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现行《细则》是为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09年起施行,2017年进行了部分修订。《细则》的实施,为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演出市场的发展,《细则》需要进一步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做好政策衔接,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亟需对《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细则》修订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明确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二是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是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相衔接,调整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措施。四是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部门名称等表述进行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三、营业性演出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有何联系?
目前,营业性演出领域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三类主体审批、一类活动审批和一个资格认定。“三类主体”是指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活动”是指营业性演出活动,“资格认定”是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
获批成为演出市场主体(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前提条件。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个人需要具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须有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负责。
四、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仅有内地(大陆)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