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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旅游市场整治“净源”行动典型案例
(2026年第一批)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6-05-25 14:40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渭南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整治“净源”行动。为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并提醒广大游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现公布一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4月,渭南市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李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35名游客赴桂林、韶山六日游,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50元的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5月,晋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自行在韩城市芝川镇司马迁祠景区停车场招揽4名游客并约定2天导游费用300元,已实际开展导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5年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导游诱骗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案

2025年1月31日,导游黄某在接待郑某等一行17人(含3名儿童)游览时,已知兵马俑景区门票一票难求已售罄情况下,依然误导游客退掉已在兵马俑官方平台提前预约的门票,欺骗游客参加另行付费项目。随后在明知无票的情况下,依然带游客返回兵马俑景区,导致游客长时间滞留,严重侵害游客权益。导游黄某的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导游黄某作出罚款20000元,并暂扣导游证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某旅行社未征得游客同意另行安排付费旅游项目案

2023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前往宝鸡市凤县通天河景区游览,事前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并未载明门票及交通等项目费用,在未征得游客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情况下,另行收取游客费用用于购买景区门票及交通费,为游客提供包价旅游合同之外付费旅游项目,另行安排景区部分景点游览,且收取费用未开具票据凭证。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宝鸡市凤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案

2025年2月,西安某旅行社在抖音等网络平台低价招徕旅游者,通过虚假宣传导游称号、酒店星级,隐瞒具体购物场所等真实情况,诱导旅游者参团并进入购物店消费,按照购物流水获得返利。该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该旅行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0元、停业整顿5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5年1月,渭南市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蒲城县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时,发现该营业场所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渭南市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该场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机电脑,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2024年3月,铜川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相关线索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铜川市某娱乐场所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娱乐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此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行为严重侵害游客权益,破坏旅游市场秩序,文旅部门将持续高压打击。请广大游客积极参与旅游市场整治“净源”行动,警惕“乱象行为”,共同监督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遭遇导游乱象、强制消费问题时保存好证据,及时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