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南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省文化、旅游、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全市文化、旅游、文物方面的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物事业和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文物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实施重大文化民生工程
(四)指导全市文化、旅游、文物、重大项目和重点设施建设,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文物公共服务建设,实施文化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全市文物考古、保护和博物馆的管理工作,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物事业发展。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负责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旅游、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十)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根据中省市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要求,行使相关领域行政执法职责,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对外合作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形象推广。
(十二)履行文化、旅游、文物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旅游景区、博物馆、文化娱乐设施、影剧院、图书馆等文化旅游市场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据市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